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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范文-民国时期教会大学法律教育的发展与运行考察
[摘 要]民国时期教会大学法律教育从无到有,由小至大,与国家政策和学校所在地理位置等因素密切相关。作为民国时期法律教育的特殊组成部分,在经费来源、学校组织、师资力量、课程设置、就业方向等都有自己的特色,尤其是大量比较法和外国法课程的开设对于今天的法学教育仍具有借鉴价值。
[关键词]民国;教会大学;法律教育;运行
近代中国最早的私立大学,其实就是由外国人兴办的教会大学。它之所以能够最早创办,主要原因在于清末国家主权的逐步丧失。因此,最早被开放为通商口岸的地方如宁波、上海等城市出现了教会大学的前身,如之江大学的前身宁波男塾,上海圣约翰大学的前身圣约翰书院等;。P24、27随着形势的发展,教会大学逐步形成,沪江大学、金陵大学、东吴大学纷纷成立。但教会大学的法律教育直到民国时期才开始起步。
一、民国时期教会大学法律教育的发展
(一)北洋政府时期的发展及原因
教会大学多在外国注册立案,如东吴大学是在美国田纳西州注册,所以享有很多特权,具有很大的独立性,被时人称为外国文化租界;[2]P105-106在北洋政府时期,由于不受国内政治动乱的影响,加之有经费上的保障,教会大学乘机大力发展,[3]P231中国很多省份都出现了教会大学。在华传教士也专门成立了中国基督教教会大学协会。据该协会在1919年的统计,已完全具备本科设置的基督教教会大学达13所,如苏州东吴大学(法学院在上海)、上海圣约翰大学、杭州之江大学、南京金陵大学、上海沪江大学、北京燕京大学等。[2]P100-103但其中曾经设立过法科的只有三所大学,它们是上海的震旦大学、东吴大学和北京的燕京大学,金陵大学、之江大学等校都只设政治或政治经济系。
[3]P231、232之所以少有教会大学设立法科,与其建立的动机有关。教会大学的初衷主要是传播基督教,“在大部分传教士看来,职业教育是世俗的,是对基督教在中国的发展并不会有什么用处,教会学校用差会的钱来培养工程师、农业家、律师等等是毫无理由的”。 [1]P166正是基于这一动机,不仅设立法科的大学少,而且起步也比较晚,规模也非常小。即使在清末法政教育昌盛的情况下,也没有一所教会大学在法律教育上有所发展,“在1910年前几乎没有法律、农业、商业管理、教育或工程等课程”。 [1]P163
直到1911年,震旦大学才有了突破。这一年,孔明道司铎(R.P.de Lapparent)初授民法课,民国四年六月本校首次发给法学高等证书,六年六月给首届毕业生学士学位”。[4]P59随后,东吴大学法学院(Comparative Law School of China;中华比较法律学院简称比较法律学院;也在1915年正式成立,它是由东吴大学讲授政治学的一位律师查尔斯·兰金(Charles Rankin)创办。但相比1900年成立的东吴大学整整晚了15年。而且成立之时仅有7名学生和10多位导师,更由于兰金在宗教上的正统信念给法学院的早期发展造成了种种困难。[5]P252-253在1927年之前,“毕业凡十二届,人数仅百七十一人耳”。[6]P274燕京大学创办于1916年,却直到1929年接受国民政府教育部审查合格之后,才正式设立法学院, 1934年法律系旋即被撤销。它在法律教育界影响并不大,其规模也比较小,法律系的教师当时只有6人,甚至对于是否设立过法学院都存有争议。[7]
总结这一时期教会大学的法律教育状况,可以说是规模小、起步晚、发展慢。主要原因就在于其传教的动机与职业教育相冲突。尽管教会大学有“外国文化租借”之称,有良好发展之环境,但宗教上的原因导致职业教育包括法律教育没有能够大规模和迅速地发展起来。
但东吴大学和震旦大学的法律教育毕竟开展起来,这与上海的地理位置和背景有很大关系。首先,上海很早就成为通商口岸,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与国外的交流已经非常深入和全面。而且上海汇合了各国的租界地,在这里有着非常复杂的法律制度,包括中国、美国和欧洲、以及混合的法庭;确实有必要发展比较法律专业,培养能使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法官”。[1]P170当时能够提供外国法教育或比较法教育的莫过于教会大学,这一市场的存在无疑是教会大学开办和发展法律教育的基础。其次,正因为上海的这一背景,法律教师资源相当充分。如东吴大学刚开办时的老师除了兰金外,都是上海的法官,有英国人、美国人和中国人。同时也有充分的生源,“一些有抱负的青年将会非常高兴有机会兼学法律,以获得比较有利可图并且有趣味的职业”。 [1]P171所有这些都为教会大学的法律教育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所以它总算在北洋时期起步并有所发展,虽然速度缓慢。
(二)南京政府时期的发展及原因
从20年代末直到抗战爆发,教会大学的法律教育有了较快的发展,规模得到了扩大。原因主要在于环境的变化以及政府政策的推动。“由于近代中国民族运动的不断高涨和国人创办公、私立大学的兴起教会大学为了适应中国人民的民族情感和当时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不得不被迫改变初衷,以增强自己的竞争能力;,加速了更中国化”的步伐。[2]P113、115这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世俗化的过程。教育的目标不再是传播福音,教授法律的目标也逐渐被定为为中华民族服务。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政府顺应潮流表现出了强硬的民族主义情结,明令教会大学必须向中国政府注册立案。到30年代初,教会大学大都办理了立案手续。此时中国政府也将它们同国内一般私立大学同等对待,双方逐步建立起比较正常协调的关系。[2]P145所以教会大学在这一时期有了迅速且相对稳步的发展,法律教育也在这一形势下有了较大发展。如东吴法学院“爰于民十六年接任之始,一方面扩充学额,一方面又严教师之选择。是年秋各方之负笈来学者日增,至十八年秋季,计本科三级学生总额达二百三十二人,破已往之记录”。 [6]P274到1930年,法学院招生达到594名,东吴大学本部却仅招到学生450名,而且其中的186名是法律预科生,学习两年后便入法学院学习。[6]P274到1934年,法学院毕业学生84人,为当时规模最大。[5]
当然,由于战争的爆发,教会大学遭受了重创,法学院的发展遭受挫折,如东吴法学院基本停止了运转。直到战争结束、学校复校后,法学院才又开始逐步发展,如东吴法学院的学生在1947年第一学期就有765人,P659超过了战前的水平。
二、民国时期教会大学法律教育的运行
1.经费的来源。教会大学的经费主要依靠教会来负担差会(英文词为Mission,是西方国家负责集资、派遣人员到国外传教布道的机构,其派遣人员包括医生、教师等,都称为传教士,英文为Missionary)负担教育费用的63%”。[1]P184当然也有一部分来源于学费,“东部的规模较大的大学收取高额学费,享受减费或免费的基督徒学生的比例极低,学校的三分之一或二分之一的收入来自学费” [1]P183、295。如东吴大学法学院其经费几乎完全依靠学费来维持,1931年其收入共51600元,学生缴费达到44000元。[9]P76原因在于它在上海有充分的生源,收取学费又高,足以维持学院的正常运转。同时也有小部分经费来源于捐款,如东吴法学院在1931年的收入中,捐助款有2000元。[9]P76私立震旦大学在1935年所列的捐赠奖金人题名录中,共有二十一个私人或组织,其中包括汉口法领事、上海法总领事、上海法工部局、上海汇理银行、中国建业地产公司、英国储蓄会、震旦大学同学会、陆伯鸿先生、沈仲芳先生、法国郎大司铎,等等。[4]
2.学校的组织。教会大学虽也是私立大学,但由于是由外国人创办,与国内其他私立大学相比,在学校组织上又有自己的一些不同之处。其中最大的不同点就在于其校董的构成上。由于资料限制,这里仅通过震旦大学的状况来进行说明。1935年的私立震旦大学,其校董会由9人组成,董事长是马相伯(震旦大学创始人),其他8人分别是韦礼敦公使(M.Wilden)、惠济良主教(Mgr.Haouisée)、朱季球主教、陆伯鸿主教、王一亭、林康侯、杨维时司铎、才尔孟司铎(R.P.Germain,常务校董)。[4]P10、11从上可以看出,教会大学校董的构成一方面有外国人(震旦大学由于是法国教会创办,故主要是法国人),另一方面在教会中任有职务,如主教、司铎(在天主教会中有主教、司铎和执事三等品级,司铎俗称神父)等。
3.师资力量。法学院刚建立时,其师资主要以外国人为主,如震旦大学在1935年法学院共有30名教师,法国籍教师就占有16人。[4]P40-55东吴法学院同样如此,“导师都是从上海的国际律师行列中选取出来,而且有很多美国人;但随着中国民族主义情绪的上升以及国民政府的统一,有更多的华人导师加入了法学院;P271值得注意的是,东吴大学法学院的专职教师非常少,多是兼职教师,他们往往都有自己的工作,“大部分教师继续在作律师或法官,而且有些教师每年在若干个学校讲课”。 [5]P274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学的水平。尽管如此,由于他们实务经验丰富,使东吴法学院的教学避免了“填鸭式”的教学方法,代之以自主式的教学方式,提高了学生思考和实践的能力,总的来说,学生对教师的整体水平还是相当满意的。同时,东吴法学院教师队伍融合了英美法教师、大陆法教师和中国的教师,这样学生既能接受到美国教师普通法的训练,也能对大陆法系有更多的了解。[5]P275这在当时任何国内大学都是无法比拟的。后来,法学院学生能够享誉法律界,当与这有很大关系。
4.课程设置。与中国的大学相比,教会大学由于与国外的紧密联系,其课程设置最大的特点就在于重视外国法和比较法教学。这在其课程的设置上有明显的表现。以下就以震旦大学以及东吴大学为例做具体的分析。
首先来看震旦大学的法律课程设置情况。根据1935年的法学院法律学系课程表的安排来看,其四年的比较法课程包括了比较民法(序论、物权、亲属)、比较民法(债、契约、抵押权)、比较宪法、罗马法、比较刑法、比较民法(夫妻财产制、赠与、继承)、比较商法(公司法、票据法、银行学、交易所学)、比较商法(破产)、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等等。[4]P68-71这些比较法课程的涵盖面要远远广于中国的大学,如私立朝阳大学开设的外国法课程仅仅限于外国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三门。其课程的深度也更是超越中国的大学,如比较民法就分总则和分则,几乎将民法涵盖的所有问题都纳入了比较法课程,形成了自己鲜明的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