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的论文:医科院校在遗体捐献中的法律地位探析
摘 要:很多关于法律的论文都曾指出:遗体捐献是我国医学教育事业所需人体解剖标本的唯一合法来源,遗体捐献对医学的发展有着重要而深远的意义。目前实施遗体捐献的城市,都是以医科院校作为支撑的,医科院校往往作为遗体捐献的接收站、使用者和管理者,贯穿遗体捐献的始终。因此,研究医科院校在遗体捐献中的法律地位十分必要。
关键词:遗体捐献 医科院校 法律地位
一、医科院校与遗体捐献的关系:
根据《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北京市接受志愿捐献遗体暂行办法》和《苏州市遗体捐献暂行办法》等地方法规的规定,遗体捐献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执行人将遗体的全部或者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以及生前未表示是否捐献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由其家属将遗体的全部或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 [1]医科院校又称医学院校是指进行医学科学研究,以培养医学人才为主的高等教育机构。从两者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知道两者是“相互依存与共生”的关系。
(一)没有医科院校就没有遗体捐献
遗体捐献与医学教育、医学研究紧密相连,遗体捐献的目的是为了医学科学事业,而医学科学事业的发展与传承,需要医科院校为依托。如果按照市场经济理论来解释,医科院校和遗体捐献之间就是一组供求关系,遗体捐献是供应方,医科院校是需求方,没有需求就没有供应,没有医科院校的强烈需要,就没有遗体捐献。遗体捐献是随着医学的发展而出现的,在传统中,不管是何种文化传统、何种民族,都没有遗体捐献的传统。
(二)没有遗体捐献就无法成就医科院校
正如伟大共产主义导师恩格斯说的:“没有解剖学,就没有医学”,而人体解剖学是解剖学最重要的一部分,没有人体解剖学,医学教育就成了空中楼阁。按照国际惯例,4-6名医学生解剖一具遗体基本能满足医学生学习解剖学的要求,因此,医科院校需要大量的遗体捐献标本供医学生观摩和解剖。在我国废除死囚作为遗体供体等不符合道德和法律的方式后,遗体捐献成为我国医学教育事业所需人体解剖标本的唯一合法来源,作为以医学教育、研究为主的教育机构,没有遗体捐献,医科院校将难以发展。
二、医科院校在遗体捐献中的作用
医科院校的法律地位与其在遗体捐献中的作用息息相关,因此,很必要明确医科院校在遗体捐献中的作用。
(一)医科院校促进了遗体捐献的发展
遗体捐献的最主要直接用途是人体解剖,医科院校的医学教学研究都需要人体解剖,巨大的需求推动了遗体捐献的出现和不断发展。同时,医科院校的人文情怀和医学情操,有助于打消捐献者及其亲属对遗体使用的疑虑。我国自90年代以来,开始开展较大规模的接受遗体捐献,在没有国家统一立法的情况下,各实行遗体捐献的地市,纷纷制定了本地市的遗体捐献法规,其中,医科院校作出了很多的努力,绝大部分都把医科院校作为了遗体捐献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二)医科院校传承了遗体捐献的精髓
遗体捐献是将有限的生命赋予以无限的意义,不仅对医疗卫生事业,而且对移风易俗,培养大众的科学文化素养意义深远。医科院校在接收遗体捐献后,广泛应用于医学教育和研究,医学生成为了最直接的受益者。医学院校通过医学生这一年轻而富有朝气的群体把遗体捐献的精神传递下去、精髓传承下来。在医科院校一般会把教学的遗体称为大体老师,通过“追思会”、“走访遗体捐献者家庭”等方式,在对医学生进行专业教育的同时进行人文思想教育,引导医学生对遗体捐献人文精神的认同和传承。[3]据统计表明,医学生对遗体捐献的认知要明显高于其他大学生。[4]同时,一旦人文的种子种植在医学生心中,医学生在走向社会之后也自然会让遗体捐献的种子发芽成长。
三、医科院校在遗体捐献中的法律地位
(一)医科院校在遗体捐献中处于占有者法律地位
医科院校在遗体捐献中的占有者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医科院校对捐献遗体的实际控制。从目前的地方法规中,如《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山东省遗体捐献条例》等,均要求从事遗体捐献接受工作的单位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分别是:1、有开展医学科研、教学业务能力的医学大专院校、医学科研单位以及医疗机构;2、有专门从事遗体接受工作的机构和人员;3、有与开展遗体接受工作相适应的设备、场地。这些条件,无不是针对医科院校而设置的。在开展遗体捐献的城市,医科院校基本都是仅有的遗体捐献接收站,如在北京,三所志愿捐献遗体登记接受站分别是北京协和医学院和北京大学医学部和首都医科大学。因此,医科院校往往在遗体捐献中作为遗体捐献接收站,在主管单位和捐献遗体管理工作办公室领导下,负责志愿捐献遗体者的登记、咨询及遗体的接受等具体工作,实际占有捐献遗体。
(二)医科院校在遗体捐献中处于使用者法律地位
《贵阳市捐献遗体和角膜办法》第一条就表明了遗体捐献是为了发展医学科学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山东省遗体捐献条例》《苏州市遗体捐献暂行办法》等地方法规明确规定了“捐献的遗体只能用于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5]医科院校在接收捐献的遗体后,都是在医学教学和科研中使用遗体。如《北京市接受志愿捐献遗体暂行办法》中直接规定了“志愿捐献遗体的解剖,遵循卫生部制定的《解剖遗体规则》,用于普通解剖和遗体解剖。”因此,医科院校就是遗体捐献中的实际使用者,在遗体捐献中处于使用者的法律地位。
(三)医科院校在遗体捐献中处于收益者法律地位
医科院校担任着培养医学人才的重任,而医学生的培养与遗体捐献分不开。首都医科大学遗体接受站工作人员曾公开表示“我们都是从这些捐献者身上,认识了第一根神经,切开了第一条动脉,熟悉了第一个脏器,我们一直感念这些捐献者在医学之路上对我们的引领”。[5]同时,医科院校也可以依托捐献遗体,开展相关的研究,获得一定的研究成果。《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更是明确规定了“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开展遗体、器官捐献的科普教育”。医科院校依托捐献遗体开展医学等科普教育,必能为其增加良好的声誉,甚至带来一定的经济收益。
(四)医科院校在遗体捐献中处于管理者法律地位
遗体捐献后需要有较好的管理,作为志愿遗体捐献接收站的医科院校自然承担了这一任,在遗体捐献中处于管理者的法律地位,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事前,医学院校应当具备遗体捐献的管理条件,如有专门从事遗体接受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设备、场地。接收遗体后,医科院校应当做好妥善的安排,如《北京市接受志愿捐献遗体暂行办法》规定:“各登记接收站应在医学院(校)的领导下,认真的做好遗体的保护、合理安排,充分发挥遗体的作用,并建立庄严朴素的“志愿捐献遗体纪念册,以此悼念并备查考”。《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规定“遗体接受单位应当妥善管理捐献的遗体,建立遗体利用档案;在利用遗体时,应当举行仪式表示对遗体的尊重和对捐献人的敬意,不得有侮辱遗体的行为。”事后,医科院校应当“对利用完毕的遗体负责火化,承担遗体的运输费、火化费等相关费用。”(《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
总之,遗体捐献是利国利民的好事,与医科院校关系密切,明确医科院校的法律地位,有利于促进遗体捐献事业的发展,进而推动医疗卫生事业更上一层楼。
注释:
[1]陈旦等.基于国内外比较的我国遗体捐献工作的问题及对策解析[J].中国临床解剖学杂志,2014.5
[2]詹东等.遗体捐献的现实意义和人文反思[J].医学与哲学,2011.3
[3]唐晓等.医学与非医学大学生对遗体捐献认知的比较研究[J].医学与哲学,2012.8
[4] 陆俞凯 曾日红 朱婷婷.医科院校与非医科院校大学生对遗体捐献认知态度的比较研究[J].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04
[5]王慧敏.苏州市遗体捐献工作实践及存在问题探讨[J]. 医学与社会,2013.11
[6]张舒.遗体捐献遭遇尴尬[N].法治周末,201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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