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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间性视角下中小学教育惩戒的实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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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间性视角下中小学教育惩戒的实施研究
 

在我国中小学教育实践中,教育惩戒是备受关注和充满争议的问题,其原因来自两方面的冲突:一是教育惩戒过当导致学生伤害的事件陆续发生;二是由于缺少教育惩戒的合理依据,教师和学校不能对危害教学秩序的学生采取有效的惩戒,从而妨碍教师行使教育权,影响教学秩序和其他学生权益。一些学者认为出现这样的情况,是由于我国教师惩戒权立法缺失,导致中小学教师在教育教学中遇到困境,他们认为在目前的中小学教学中,教师实际上不可能完全回避惩戒权的行使,而由于没有惩戒权的明确规范,就出现了教学实际中的两极分化现象:一方面是教师惩戒权行使的正当性屡遭质疑,由此导致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不敢对违反规定的学生进行惩戒;另一方面,因为没有对教育惩戒进行明确规定,反而导致一些教师对学生滥用体罚等惩戒。为此,学者们认为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在于法律规定,提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过程中,应该在其中明确教师惩戒权内涵、增加教师惩戒的种类与方式、明确各种惩戒方式合法行使具体条件,以完善教师惩戒制度。在这样的背景下,教育部于2019年11月颁布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对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依据、范围、权责等进行了规定,试图解决中小学教育中教育惩戒的难题。从教育本身特点和师生关系性质来看,仅仅依靠法律法规来解决教育惩戒问题难以奏效。教育实践中主体是教师和学生,教师和学生间的关系不同于一般社会背景下的主体关系。一般社会背景下主体之间的关系,可能孤立、暂时、隔绝,主体间权利和义务可以通过规则实现划分;教师和学生作为教育实践的主体,交流、连续和共生是最主要的特点,在这样的背景下,规则可能对解决争端起到作用,但单纯依赖规则可能导致师生关系和规则本身的异化。我们认为转变认识范式是解决教育惩戒难题的当务之急。当前我们对教育惩戒的认识使用的是主体性思维,要么以教师为中心,要么以学生为中心,总是以教师和学生“二元对立”来处理教育惩戒问题,从而导致对抗和冲突。我们应该从师生关系特点出发,抛弃教师主体中心,或者学生主体中心导致的二元对立论,运用主体间性思维范式,充分考虑教师和学生之间平等、互动、共享、共进关系,从而合理处理教师和学生之间的冲突,保证教师教育惩戒权有效落实。
主体间性视角下中小学教育惩戒的实施研究

一、主体间性哲学思想及其特征主体间性(intersubjectivity)是指“主体—主体”关系中内在的性质。胡塞尔被认为是第一个正式提出主体间性概念的人,他在其代表作《笛卡儿式的沉思》中首先使用了主体间性的概念。在这本书中,他首先认可了人主体性的存在,认为每个个体的人都有自己的经验,都有自己的世界现象,但是这些世界“并不是我个人综合的产物,而只是一个外在于我的世界,一个交互主体性的世界,是为每个人在此存在着的世界”。按照胡塞尔的看法,人类不能仅仅立足于自身的主体性去认识外在的世界现象,在认识世界现象过程中,应该认识到自己与他人都是主体,即自我主体和他者主体,主体之间并不是孤立的存在,而是相互联系的统一体。在此基础上,海德格尔提出“共在”的观念。在“共在”的观念中,海德格尔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共同存在,认为“自己的此在正和他人的共同此在一样,首先与通常是从周围世界中所操劳的共同世界来照面的”。也就是说,主体之间是相互依存、共同存在的关系。哈贝马斯用交往理论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主体间性思想,在交往理论中,哈贝马斯提出了“交往行为”“生活世界”等概念,他认为不同的交往主体之间存在着相互协调的互动关系,通过交往行为,主体之间可以达成相互理解,而“达到理解的目标是导向某种认同,认同归于相互理解、共享知识、彼此信任、两相符合的主观际相互依存”。从主体性到主体间性,是思维范式的重大革命,为解决重大的争议问题提供了思想指引。主体性思维模式下认识主体和认识客体的二元划分,导致了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割裂和对抗,导致了人和人、人和社会关系中出现危机。而主体间性思维模式一改从主体出发的单向模式,从去“中心化”开始,构建了主体之间平等、对话、共生模式,有利于有效解决当前时代背景下人与社会、人与人、群体与群体等多种主体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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