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论文选题:以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摘要】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必须坚持创新驱动、制度先行,推动金融体系结构调整优化,加快建设现代化金融体系。优化调整融资结构关键在于资本市场制度创新,为实体经济特别是积极开展创新活动的企业和中小企业提供更加便捷、更低成本的融资服务。优化调整金融机构体系的重点是推动银行体系制度创新,构建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银行体系。优化调整金融市场体系离不开利率市场化改革,使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优化调整金融产品体系需积极营造有序、创新的制度环境,引导金融机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开发个性化、差异化、定制化金融产品。
【关键词】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制度创新;现代化金融体系;结构调整
【中图分类号】 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20)08-0130-5
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在这一阶段,经济运行面临较多的问题和比较突出的矛盾,虽然有周期性、总量性因素,但主要症结在于结构性失衡。结构性失衡归根结底是一种要素资源配置的扭曲,其中金融资源配置尤为关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与实体经济同频共振,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但是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后,金融业的市场结构、经营理念、创新能力、服务水平还不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仍存在诸多矛盾和问题。服务实体经济是金融的天职,金融必须把改善供给结构作为主攻方向,坚持创新驱动、制度先行,加快建设现代化金融体系,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更高质量、更有效率的金融服务。
一、优化调整融资结构关键在于资本市场制度创新
目前我国企业仍以间接融资为主,间接融资在社会融资规模中的占比超过80%,直接融资占比仅为17%。由于直接融资特别是权益融资的占比过低,金融体系投向实体经济的大部分资金只能形成负债,推高了企业的负债水平,引发了宏观杠杆率高、融资难融资贵等一系列问题。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这一重大举措表明,我国迈出了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资本市场的重要一步,应以此为突破口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减少政府对资本市场微观运行的直接干预,为实体经济特别是积极开展创新活动的企业和中小企业提供更加便捷、更低成本的融资服务。
1. 健全市场主导的发行制度。上市公司质量是资本市场可持续发展的基石,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首先要严把资本市场入口关。严把入口关既需要监管机构完善监管体系、提升监管水平和能力,更需要投资者能够“用脚投票”,发挥好市场的价值发现功能。价格信号是否真实可靠则取决于市场信息透明度[1] 。科创板试点及其新股发行注册制在强化市场价值发现功能上迈出了重要一步。后续应充分发挥科创板的实验田作用,逐步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发行制度推广到各个交易所市场的所有上市公司,形成以机构投资者为参与主体的询价、定价、配售机制。进一步减少事前行政干预,促进各市场主体归位尽责,强化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理顺市场供需关系,实现新股发行市场化定价,强化一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比如,在规范询价机制的基础上,逐渐放宽或取消23倍市盈率的窗口指导和新股上市首日涨跌停限制,让供需双方按照市场法则自行确定发行价格。
2. 健全优胜劣汰的退市制度。要想提高上市公司整体质量,不仅要严把资本市场入口关,而且还要严把资本市场出口关。为了让市场选择更加有效,应当让失去交易价值的企业尽快退出市场。这需要进一步优化退市指标、简化退市流程、完善退市规则、提升退市标准、创新退市方式,不断压缩财务造假和壳资源炒作空间,从而提升上市公司整体质量,强化资本市场“自净功能”。需要注意的是,退市标准应尽可能量化,弱化盈利要求,更加注重从交易可持续性和公众价值角度,对上市公司提出股东数量、流通股数量、总市值、股票价格等方面的最低要求,真正做实投资者“用脚投票”的权利。健全退市制度还需要疏通上市公司退市渠道,可考虑进一步明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的主板预备板定位,全面优化发行融资制度、完善市场分层,形成可上可下的转板制度安排。
3. 健全审慎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与资本市场有效性息息相关,只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透明、合规,投资者才能做出理性的选择。这是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的一个关键环节,其重要性远高于证券市场涨跌走势。因此,要强化上市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责任,明确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内容和标准,规范相关主体和责任人的行为,禁止任何故意误导投资者的言行,确保为投资者决策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信息。这要求监管部门在发行环节,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以充分的信息披露保障新股发行市场化定价的合理性。在持续监管环节,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针对性,树立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理念。
4. 健全违者必究的投资者保护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券监管部门的基本职责。近年来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总体上看投资者保护机制还不健全,欺诈发行、虚假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违法违规成本仍然偏低[2] 。特别是作为证券市场重要参与者的中小投资者,往往在证券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屡见不鲜。为了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下一阶段工作有必要围绕强化市场纪律、加快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相关立法问题展开,健全信用惩戒机制,大幅提高欺诈发行、虚假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的违法违规成本,切实维护资本市场秩序。有鉴于此,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或细化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投资者权利保护的相关条款,条件成熟时制定《投资者保护法》,建立集体诉讼制度,形成刑事惩戒与民事赔偿相结合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二、优化调整金融机构体系重点是推动银行体系制度创新
2018年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达到261万亿元,其中国有大型银行和股份制银行总资产139万亿元,而17家民营银行总资产只有8000亿元(数据根据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2018年银行业监管统计指标月度情况表搜集整理)。大银行主导的银行体系风险偏好低、服务同质化程度高,导致小微企业、科创企业、民营企业和“三农”的金融资源可得性低。因此,优化调整金融机构体系的首要任务就是构建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银行体系,通过制度创新打破制约中小银行发展的各种体制机制障碍,从而为小微企业、科创企业、民营企业和“三农”提供更加适配的金融服务。
1. 适度放宽民营银行市场准入标准。发展由民间资本控股、主要服务中小企业的民营银行一度被认为是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有效手段。但由于近年来频频爆出民间金融资本风险事件,部分民营银行自身发展也面临一些瓶颈,民间资本和监管部门对民营银行的态度都很谨慎,民营银行发展步伐有所放缓。2014 ~ 2017年银保监会(原银监会)共批准成立了17家民营银行,但2017年以后再无民营银行获批。客观地讲,民营银行逐利性决定了它无法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但更加多元化的金融资本结构的确是优化调整金融机构体系的有效手段之一。为了进一步推动民营银行发展,建议监管部门尽快修订民营银行准入标准,在严守风险底线前提下适度降低民营银行发起人门槛和入股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民营银行在一定区域内增设营业网点,放宽经营模式和经营范围限制,扩充负债来源渠道,完善退出机制。
2. 提高城商行、农商行和农信社发展质量。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是发展“三农”金融、普惠金融的重要力量,能够有效弥补国有大型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的金融服务短板。但近年来,一些城商行、农商行和农信社出现了偏离主业、盲目扩张的问题。为此,必须进一步推进农信社产权制度和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加快省联社向统一法人、金融控股公司或联合银行转型。加强城商行、农商行股权管理,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在此基础上,引导城商行、农商行和农信社准确把握差异化定位,回归本源、回归主业。具体来说,城商行应坚持服务当地经济、服务小微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市场定位;农商行和农信社则应坚持专注服务本地、服务县域、服务社区,坚守支农支小金融服务主业。相关金融机构在规模增长和业务发展上,必须与自身市场定位、目标客户需求、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避免过度扩张和过度创新。
3. 促进不同性质金融机构合理分工。构建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银行体系,不但需要持续壮大商业性金融规模,而且还应发挥好开发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的作用,强化合作性金融的支农支小功能。面对经济下行压力,现阶段亟需进一步深化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完善治理体系和激励机制,遵循金融机构经营规律,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在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中的逆周期调节作用。加快农村信用社省联社改革,在保持农村信用社县域法人地位和数量总体稳定的基础上,推动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逐步回归本源,为本地“三农”服务。在商业性金融、开发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合理分工、相互补充的基础上,推动银行、保险、证券、基金、信托等各类金融业态功能归位,更好满足实体经济日趋多样化的金融需求,从根本上解决金融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
4. 完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完成了股改上市,初步建立了比较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但随着金融对内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扩大,在股权结构日益多元化的背景下,一些金融机构股东行为不规范,存在隐瞒信息、代持股权、利益输送等现象,降低了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效果,增大了系统性金融风险。下一步在推动金融机构体系优化调整过程中,必须把完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通过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优化股权结构、加强股权监管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回归本源、避免短视化行为,实现持续、健康的发展。特别是应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建立统一的出资人制度,坚持以管资本为主,严格遵守市场化和审慎性原则,明确出资人与受托人职责,加强金融机构国有资本管理与监督,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同时,还要加强非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范金融企业股权投资,维护金融机构独立法人地位和小股东权利,强力打击大股东掏空金融企业、违规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行为。
5. 强化市场激励约束机制。推动金融机构体系优化调整必须尊重市场规律,让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在2019年“包商银行事件”的处置中,前期建立的存款保险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防范了系统性金融风险。下一阶段应持续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和风险处置机制,以此作为金融稳定的压舱石,进一步优化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强化市场激励,逐步打破刚性兑付。在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有序推动金融机构兼并重组和破产清理,盘活存量金融资源,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正确看待影子银行的发展历程和功能作用,发挥其在满足多元化融资需求中的积极作用,防止其在积聚金融风险中的消极作用。现阶段需要特别注意把握好整顿影子银行的节奏与力度,避免相关风险外溢,在消除催生层层嵌套、监管套利的制度基础上,合理发挥金融机构差异化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