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日本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侧重于引导企业加强预测性信息披露,其特点在于企业基于自身发展特色披露知识产权未来预期信息。未来预期信息与未来业绩的相关性较高,可有效改善商业秘密信息不对称问题[11] 。日本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重点并非是短期利润信息,而是为了提高企业中长期价值所呈现的知识产权价值创造过程。我国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规定则更多地倾向于对历史性信息的披露,主要是对已发生事件和数据的客观性描述。相比之下,我国现行报告模式所披露的信息与未来业绩的相关性较差。
第二,日本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建议企业对所披露的知识产权信息给予恰当解释,而我国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规定并无此项要求。日本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认为,不同于有形资产,知识产权因缺乏客观的外部市场往往难以准确估值,因而建议企业采用隐含假设和定量数据对所披露的知识产权相关信息加以证实。我国虽然也要求企业对知识产权账面价值、摊销方法和摊销期限等信息进行说明,但并未要求企业对此做出适当解释,仅当知识产权摊销期、摊销方法或残值发生变更时,要求企业披露变更内容、原因以及对当期和未来期间的影响数。
第三,日本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非常重视知识产权战略信息的披露,并多次强调商业战略、研发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是三位一体、无缝对接的。研发投资与商业战略的调整有助于维持并提高企业盈利能力,分析研发类型与商业战略可为投资者预测企业未来现金流和盈利增长潜力提供参考。日本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的核心在于鼓励企业将知识产权战略置于管理战略的中心。而我国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规定则更注重知识产权会计信息方面的披露,当前知识产权信息披露不当的问题揭示了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环节比较薄弱,因此通过制定准则规范来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会计信息的披露也是符合我国现实需要的。
第四,日本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认为知识产权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的披露同等重要,且二者之间应具有较强的相关性。而我国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规定更偏好于财务信息的披露,对财务信息部分制定了详细的披露规则,对非财务信息部分未作过多规范。从战略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应当包含非财务信息部分。当然,基于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环境,近期目标是要求企业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及时准确地履行披露义务,因此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规定的结构是符合我国国情的。随着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环境的发展,我国未来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规定的完善可以借鉴日本相关内容。
第五,关于披露格式的严格规范是我国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规定的一大创新。统一披露格式的制定是企业间知识产权信息具备可比性的重要工具,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存在知识产权信息披露不规范的问题,缺乏对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应有重视,因此需要制定准则对此加以规范和指导。我国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规定要求企业将知识产权分为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进行分类披露。企业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将知识产权类别进行合并或拆分,即赋予了企业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体现了我国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规定灵活性的特征。
四、日本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是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国家,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虽然社会所有制性质不同,但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较大的相似之处,在市场资源配置中政府均发挥着重要作用。经济环境的相似为我国借鉴日本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标准提供了重要的前提条件。与日本相比,我国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未臻完备,预示着未来还存在完善与改进的空间。
(一)从战略高度完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
作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的载体,信息披露机制为知识产权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虽然我国出台了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规定,但该规定更偏重于对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提供指导,忽视了从战略高度推进我国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尽管我国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规定对知识产权的界定来源于法学领域,但从知识产权管理上看,法学、经济学、管理学和会计学并未达成共识。在法学框架下虽能清晰判断知识产权的权属特征,但无法评价知识产权质量和价值;经济学则强调了知识产权的稀缺性,关注知识产权作为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管理学更是弱化了知识产权的资产属性,重视通过具体的知识产权管理和运营活动获得价值增值;从会计学的角度来看,以历史成本作为主要计量基础的企业会计准则无法真实地反映知识产权内含价值,对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不能进行准确计量和披露。因此,我国仅从会计角度制定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规定不足以全面和详细地反映知识产权真实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