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论文:论我国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框架设计——基于中、日企业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比较
【摘要】完善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可以有效缓解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市场失灵问题,提高知识产权质量。本篇知识产权论文基于信号传递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从出台背景、相关概念、披露载体、执行要求、披露项目五个方面全面比较中日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差距,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融合我国制度背景,设计我国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框架。借鉴日本经验有助于我国在全球化背景下完善适合我国国情需要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以推动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
【关键词】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日本经验;创新驱动发展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19)21-0003-9
一、问题缘起
2002年日本政府颁布《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大纲》,明确提出“知识产权立国”的国家战略目标。通过多年实践,日本实现了从“贸易立国”到“技术立国”再到“知识产权立国”的战略升级,推动了日本经济的发展。2008年我国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提出,要提升我国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2018年11月我国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财会[2018]30号,简称“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规定”),要求从2019年开始披露知识产权的相关信息。为什么要披露知识产权信息?如何披露这类信息?“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对日本和我国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进行比较,希望从中得到一定的启示。
市场经济实质上是产权经济、法制经济与诚信经济。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离不开企业对财产权利的全面、系统、恰当和及时反映与控制[1] 。知识产权作为企业转型升级所依赖的重要资源,已成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在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一系列反映与控制活动中,知识产权信息的生成、披露与控制至关重要。知识产权信息是对产权拥有者、产权管理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有用的信息基础,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已引起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欧盟认为,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是企业与外部沟通的重要工具,有助于实现企业管理资源的最优配置。知识产权是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相对于有形资产和其他一般无形资产,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区域性和时间性等特征,其未来收益具有不确定性。因此,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内容往往会超出一般的会计信息披露范围。
传统的会计信息披露方式对知识产权既未实施科学的事实判断,也未实现有效的价值判断[2] ,通常不能满足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需要。为进一步活跃资本市场,促进投资者与企业之间的互动交流,弥补传统会计信息披露方式的缺失,世界各国均意识到未反映在财务报表中的知识产权将对企业竞争力产生重要影响,因此纷纷为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定了有据可依的操作要求和操作规范。以日本为例,日本经济产业省制定了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标准,将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内容具体化、明确化,以提高知识产权的市场透明度。日本投资者协会于2005年调查发现,约72%的投资者认为该制度是高度有效的。从日本自愿性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的实践成果来看,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机制有效地加强了企业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沟通,推动了其知识产权成果产业化的顺利实施,增强了日本内生发展动力,其做法对于转变我国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动因的理论诠释
(一)信号传递理论与知识产权信息披露
信号传递理论认为,企业管理者与投资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管理者拥有外部投资者不知道的信息。会计信息披露对投资效率和投资者福利的影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信息披露是否向投资者传递了有关企业未来经营现金流量的信息[3] 。在资本市场中,充分披露知识产权相关信息的必要性源于其与企业价值及融资能力的相关性。信号传递理论解释了企业向资本市场披露知识产权相关信息的动机,通过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反映知识产权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的过程与结果,向市场传递决策有用信息。信号传递理论中信号的有效性依赖于其不易模仿性。知识产权带来的差异化产品与服务,难以被其他企业模仿,是企业竞争的杠杆点。可见,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是一种有效的信号传递机制,既有利于投资者发现企业潜在价值、识别风险,也有利于创新者在更加公平、公开、透明的商业环境和市场秩序中参与竞争,促进企业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根据信息披露原则,当企业未及时披露某项信息时,投资者往往将其视为坏消息[4] 。因此,企业积极充分地进行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能够获得投资者的持续关注,向投资者展示企业良好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突出自身竞争优势,从而保障企业在资本市场上的形象和公信度,最终影响投资者收益、企业融资能力和企业成长性。
(二)利益相关者理论与知识产权信息披露
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能影响企业目标的实现,或者受到企业目标实现过程影响的所有个人和群体,都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企业是一系列经济契约的集合,企业的内部独立部门、供应商、顾客、投资者等均有不同的权利配置诉求[5] 。企业管理者的任务是根据利益相关者的不同权利配置诉求来调整企业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企业信息披露的准确性易受到外部强制执行的会计标准和报告要求的约束,更具信息性的披露制度有助于降低利益相关者的决策风险[6] 。在信息经济时代,当超过信息披露最小临界值时,信息披露越多,对企业和利益相关者就越有利[7] 。知识产权活动过程实质上是企业的价值创造过程,为保证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对于知识产权战略意图企业需与利益相关者进行沟通,知识产权信息披露便是其沟通的手段之一。
知识产权信息披露通过与利益相关者分享价值观,将企业从组织边界、法律边界及公司治理边界扩展到利益相关者边界,将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权利配置诉求纳入企业决策函数,有利于指导企业更新和升级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能力。企业需要在保证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前提下,把利益相关者的资源能力禀赋转化为自身的资源能力优势。知识产权价值创造将不再局限于企业内部,而是内外部利益相关者共同努力、共享利益的管理模式,扩大了知识产权识别、创造价值的空间,有助于形成新的企业能力观,保持持久的知识产权竞争优势。
三、中、日企业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的比较
(一)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出台背景
1. 日本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出台背景。20世纪80年代以前,日本实行赶超策略,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实现了技术跨越。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随着产业技术的崛起以及技术引进过程中受到欧美国家的打压,日本转而开始强调基础研究的重要性,在持续技术引进的基础上加强自主研发,1995年11月《科学技术基本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日本“技术立国”战略的正式确立。20世纪90年代以后,来自欧美国家知识产权方面的压力持续增大,严重的人口老龄化和极低的出生率,使得日本国内经济规模持续萎缩,经历了长达十年的经济疲软和产业竞争力不足的困扰。为摆脱困境、促进经济新生,自2002年起日本政府决定再次进行战略调整,实施从“技术立国”到“知识产权立国”的战略升级,希冀通过从战略层面创造、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助推产业发展、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增长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此次战略升级既是“技术立国”战略的延续和强化,又是日本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发展和突破[8] 。日本政府于2002年7月3日发布了《知识产权政策纲要》,旨在促进知识产权管理,振兴日本经济。为应对经济规模难以实现的危机,日本企业纷纷实施知识产权管理,通过技术和商业模式的变革提供个性化的商品和服务,而适当的信息披露是企业实施知识产权管理的前提条件。为促进《知识产权政策纲要》的实施,日本国会于2002年11月27日通过了《知识产权基本法》。2003年6月20日,日本政府的知识产权战略本部发布《知识产权战略计划》,引导和鼓励企业将知识产权纳入经营活动并将其提升到战略高度,提出有必要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使资本市场能够准确地识别和评估企业知识产权。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日本经济产业省制定了《知识产权获取和控制指引》,同时日本经济产业省产业结构委员会、知识产权政策委员会以及管理和市场环境小组委员会起草了《专利和技术信息披露试验模型》,并将13家企业纳入试验模型进行考量。根据13家参与试验模型企业的实践结果及市场参与者的建议,日本经济产业省对试验模型进行了重新审视,于2004年10月在OECD会议上提出了《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参考导引》。为扩大知识产权范围,日本经济产业省将人力资源、客户、品牌网络等非常规性知识资产囊括在信息披露范围内,于2005年10月颁布了《基于知识资产管理的披露指南》。为进一步指导知识产权信息披露,2008年10月日本经济产业省发布《知识资产管理报告编制手册》,对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方法做出了具体详细的指导,并于2012年5月进行了全面修订。《基于知识资产管理的披露指南》和《知识资产管理报告编制手册》是《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参考导引》的细化和深化,三者共同构成了日本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标准。
2. 我国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规定出台背景。随着新时代的到来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在国家和企业的竞争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已成为提高国家综合国力和企业竞争力的核心资源[9] 。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趋势变革加剧,越来越多的国家制定和实施了知识产权战略。在此背景下,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战略。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行知识产权战略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深化知识产权领域的改革,国务院于2015年12月18日印发了《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细化会计准则规定,推动企业科学核算和管理知识产权资产”的要求。2016年7月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进一步明确由财政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细化会计准则规定,推动企业科学核算和管理知识产权资产。
随着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知识产权在企业资产中的构成比例逐渐增加,企业所需披露的知识产权信息也日渐丰富。虽然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相关制度散见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指导意见》《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CAS 6)等法规中,但此类规范性文件对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要求各异、内容零散、未成体系,且CAS 6中的披露要求仅适用于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对于未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则不适用。近年来,苏州恒久、星网锐捷公司等一系列因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失当而被暂停上市的案件表明,在制度上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要求和标准,对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进行系统规范和指引是有必要的。我国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规定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建立的。
3. 差异对比。日本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参考导引》《基于知识资产管理的披露指南》和我国的《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均是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服务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重要体现,其差别主要体现在现实的需求上。日本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是在《专利和技术信息披露试验模型》基础上修订的,是日本知识产权战略计划实施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为了及时反映知识产权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的过程与结果,建立企业与资本市场之间的互动沟通机制,使知识产权获得公平市场估值的必要措施。我国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规定是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客观要求,是基于现实需要进行变革的产物。知识产权信息披露不足的问题对企业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促进企业对知识产权相关信息的披露,我国及时发布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规定是符合实务需求的明智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