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宏观经济学论文还指出:我国政府性基金规模的迅速上升,主要源于政府土地出让金的增加,要缩减我国政府性基金的规模,需要从根本解决地方政府收入不足的问题,给予地方财政稳定收入来源;在资金使用方面,要强化监督管理和预算绩效评价,稳定宏观税负。
(一)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土地财政”现象的形成和我国分税制改革不彻底有很大关系,中央和地方之间所形成的财权和事权不匹配,地方政府不足30%的收入不足于保障其支出项目。而在地方政府所掌握的资源中,见效最快的收入来源即土地要素。要缩减政府性基金规模,关键在于改变土地财政,建立地方政府稳定的税收来源。地方政府之所以对土地重视,主要源于其土地增值功能,能够给地方政府带来收益,具有资本要素的增值功能。这也促使政府很容易将土地要素作为获得稳定收入来源,拉动经济增长的主要渠道。所以,解决地方政府资金不足的根本方式在于改革财税体制,探索建立地方政府稳定的税收来源,加大资源税改革,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开征房产税,形成地方政府稳定的税收收入,逐步降低其对政府性基金的依赖程度。
(二)结合《新预算法》,构建地方政府债券融资机制
我国《新预算法》于20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从负债化融资到债券化融资,缓解了地方政府负债融资的压力,同时也减轻了地方政府对土地的依赖程度,相应政府性基金的规模也会减少,我国宏观税负的规模会下降。
在债券化融资的新阶段,应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政府债务规模,避免资金投入所谓的政绩工程,改变单纯的经济指标考核方式,“将政府性债务作为一个硬指标纳入政绩考核”,例如可以将一地区债务负担率、政府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纳入地方政府官员的考核体系当中。建立债券资金使用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机制,对产生问题的投资项目,加大处罚力度,追究相关领导人的责任,责任落实到人,避免出现财政预算软约束的问题。建立地方政府债务监管机构,统筹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购销、偿还过程,对资金使用进行全面的监督监管。总之,将资金有效使用和严格监管相结合,在稳定宏观税负的背景下,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机制问题,避免地方债务的进一步增加。
(三)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公开和监督
政府性基金的征收和使用,应按照市场经济发展需求,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公共财政”目标。避免政府性基金成为部门自由资金,加快预算公开,细化预算编制,减少预算编制中的“其他政府性基金收入”类别;对于整个项目的建设、管理、运行过程中的信息予以公开,提高预算编制和执行的法律性,真正做到“专款专用”,基金使用中出现结余资金,一般应转入公共预算,由财政统筹管理。改变“重投入、轻产出,重分配、轻管理”的落后观念,建立政府性基金使用的绩效考核机制,提高基金使用的效率,逐步减少政府性基金的规模。
2014年我国政府性基金有45大类收费项目,其中有大量收费项目和现行税收存在交叉,应该结合我国税制改革,逐步取消、整合现行政府性基金,对于没有特定受益人,具有税收性质的政府性基金,逐渐改为税收,其所需要的资金从财政税收支出,如文化事业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收入等等;对于类似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基金,可以取消收费,结合正在进行的房产税改革并行征收。规范化管理我国政府性基金,结合我国税制改革,“正税清费”,做好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的有效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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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作者: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商学院金融教研室 鲁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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