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优化调整金融市场体系离不开利率市场化改革
利率是金融市场最基础、最重要的变量,也是保障金融市场有效性的基石。围绕建设现代化经济的产业体系、市场体系、区域发展体系、绿色发展体系等提供精准金融服务,构建风险投资、银行信贷、债券市场、股票市场等全方位、多层次金融支持服务体系,离不开真实的价格信号和有效的价格机制。当前我国信贷市场与货币债券市场利率双轨制问题依然突出,使得金融市场分割,加剧了监管套利和空转套利,削弱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为此,必须深化利率并轨改革、同步推进配套改革,进一步推动金融市场体系优化调整,加快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金融支持服务体系。
1. 打通“政策利率—基准利率—市场利率”传导链。利率市场化改革是金融领域基础性、关键性改革之一。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主体工作已基本完成,人民银行取消了存贷款利率浮动限制。但我国还处于利率市场化初期,仍然存在信贷市场与货币债券市场“利率双轨制”现象。这种现象加剧了实体经济运行与金融运行之间循环不畅的问题,不利于经济向高质量发展转变。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难点在于构建“放得开、管得住、调得了”的价格型货币调控模式。在货币政策制定层面,需要按照利率市场化的要求,合理确定货币政策的目标定位和功能边界,完善目标利率决定、调整机制和操作工具,分步骤有序实现从数量型调控向价格型调控转变,建立健全与利率市场化相适应的货币政策调控体系。在货币政策传导层面,一方面要打通政策利率向市场基准利率传导的通道,加强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形成充分反映资金供求关系和风险溢价的市场定价基准,另一方面要打破利率双轨制,实现存贷款利率与市场利率并轨。最近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形成机制初步实现了贷款利率并轨,代表我国迈出了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一步。下一步,需要在持续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形成机制的基础上,继续扩大金融机构负债端市场化定价范围,减少对金融机构自主调整资产负债总量结构的行政干预,逐渐实现存贷款市场与货币债券市场利率完全并轨。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让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使实体经济与金融之间的循环更加通畅。
2. 强化市场主体预算约束。目前部分市场主体仍存在预算软约束,加剧了金融市场结构性失衡[3] 。实体经济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对所属国有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信用背书或债务兜底等,不仅使这些主体容易过度负债,还对其他市场主体产生了挤出效应,加剧了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现象。金融体系方面,一些中小金融机构出于对地方政府和中央银行最后救助的“刚性兑付信仰”,没有真正树立“将本求利”的经营理念,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不完善,加剧了金融与实体经济的发展不对称性。为了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有效性,需要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抑制地方政府违规举债、国有企业过度融资,打破预算软约束,解决因信用过度延伸引起的市场利率信号失真、传导扭曲等问题。
3. 加强宏观政策协调。经过各部门共同努力,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宏观审慎政策、微观监管政策之间的协调配合有了明显改善。但是政策空白与政策叠加问题仍然没有彻底解决。为了进一步压缩监管套利空间,需要在持续完善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的双支柱调控框架基础上,将更多非银行金融机构纳入宏观审慎管理,统一不同市场同类业务的监管标准和监管尺度。还要汲取国际金融危机中应对经济金融体系顺周期性和风险传染等的经验教训[4] ,协调好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微观行为监管政策、会计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规政策关于同一内容的规范要求,统筹构建经济金融运行的负反馈机制,既要防止出现真空地带,又要避免政策过度叠加,以有效应对深化利率汇率市场化和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过程中的潜在风险。
4. 推进金融基础设施统一建设和统筹监管。金融基础设施是金融市场稳健高效运行的基础性保障,是实施宏观审慎管理和强化风险防控的重要抓手。推进全方位、多层次金融支持服务体系建设,既要坚持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破除制约金融资源跨市场流动的各种障碍,促进不同业态金融机构良性竞争,又要坚持回归本源、回归主业,从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视角,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差异竞争、协调发展,避免过度逐利和恶性竞争。这就需要对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统一建设、统筹监管。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应当以完善金融市场功能为导向,在深化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重点加强支付清算体系、证券存管与结算系统、中央对手方清算机制、场外交易报告库以及货币、外汇、债券、股票、商品等交易场所和保险行业平台建设。统一金融基础设施监管标准,强化准入管理,优化设施布局,健全治理结构,推动形成布局合理、治理有效、先进可靠、富有弹性的金融基础设施体系。
四、优化调整金融产品体系,营造有序创新的制度环境
目前我国金融总资产已超过400万亿元,在总量上基本告别了金融供给匮乏的时代。但金融供给在分层分群市场细分以及产品差异化、服务精准化方面仍有很大改进空间,对小微企业、科创企业、民营企业和“三农”等供给不足,不能适应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发展的大趋势。金融产品体系优化调整必须坚持创新驱动,按照市场化法治化方向,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开发个性化、差异化、定制化金融产品,更好适应新时代经济发展的新趋势,不断优化金融服务结构、提升金融服务质量。
1. 尊重金融机构的市场主体地位。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市场经济条件下首先必须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减少对金融机构微观经营管理的直接干预。比如,在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上应避免“一刀切”要求金融机构降低贷款利率。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是“救死扶伤”,必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过剩产能、落后产能出清,促进正向激励和优胜劣汰。真正让产业前景好、造血能力强、管理水平高的小微企业受益,减轻它们的不合理负担,激发它们的内生活力,从而发展更多满足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需要的优质小微企业。加快完善国有金融机构的治理结构和市场化经营机制,健全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改革工资决定机制,加大对企业的授权放权力度,赋予企业更多自主权,进一步强化国有金融机构的市场主体地位。
2. 增强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力。近年来我国金融监管改革取得明显进展,但监管真空和重叠监管问题仍然存在。由于金融监管还跟不上金融改革发展的步伐,面对“金融风险点多面广,违纪违规乱象丛生,结构失衡问题突出,各类风险隐患较多,脆弱性明显上升”的现实挑战,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采取了相对审慎的态度。为了适应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发展的大趋势,实现金融服务结构和质量的转变,从长远看还需要进一步深化金融监管改革,增强金融监管的一致性、协同性和有效性,为金融机构开发个性化、差异化、定制化的金融产品留出必要空间。特别需要说明的是,金融监管政策的出台应坚持激励相容原则,尊重金融市场规律,充分信任和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避免各种形式的”一刀切”措施。
3. 引导金融机构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金融活,经济活;金融稳,经济稳。经济兴,金融兴;经济强,金融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是金融的天职,作为金融市场的主体,金融机构责无旁贷承担服务实体经济的主体责任。为了进一步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量,金融机构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从“以金融机构自身为中心”向“以客户为中心”转变。首先要聚焦现代化经济体系各项重大举措,创新产品和服务。积极服务好国家重大战略,做好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金融服务,加大经济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支持力度。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自身信息优势和专业优势,准确把握各行业、各产业的发展周期和发展前景,大力支持代表经济高质量发展方向的行业和产业。其次要聚焦经济社会安全稳定大局,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金融机构要围绕服务实体经济,着力优化资产负债质量和结构,提高资源配置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对于已经暴露的突出风险点,采取以线上修复为主的风险处置方式,有序推动金融机构兼并重组和破产清理,盘活存量金融资源,化解潜在风险。最后还要围绕客户体验,积极适应实体经济需求多样化、层次化、个性化以及金融科技深化应用的大趋势,大力推进数字化转型,再造业务流程,重建服务渠道,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质量。
4. 提高金融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同样必须坚持法治化思维。近年来我国金融法治建设取得了明显进展,但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个别领域还存在“高标准立法、普遍性违法、选择性执法”问题。提高金融治理的法治化水平首先体现在竞争中性上,对不同所有制的金融机构实施相同的产权保护制度、市场准入门槛、金融监管标准,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的制度环境。强力推进金融立法工作,具备出台法律法规条件的事项应尽快推进立法,尽可能减少以部门规章或一般规范性文件替代立法,加强法法衔接和科学立法。进一步强化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强制性,大幅提高违纪违规违法成本,严肃监管执法,让敢于铤而走险者倾家荡产,让遵纪守法者畅通无阻,保护合规经营者、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 积极争取国际监管规则话语权。国际金融监管规则向来充斥着国家间的利益博弈。例如,1988年出台的第一版巴塞尔协议实质就是美英标准,美、英两国通过签署双边协议强制与之进行交易的其他国家银行执行该标准,从而压制来自日本和欧洲大陆银行的市场竞争。近年来全球格局深刻变化,发展中国家对全球经济的贡献越来越大,但国际金融监管规则并未保障发展中国家利益,反而在个别领域对发展中国家设置了不公平监管壁垒。为了维护我国以及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利益,需要金融监管部门提升我国在国际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为我国金融机构创造更公平的国际监管环境。
主要参考文献
[1]沈艺峰.会计信息披露和我国股票市场半强式有效性的实证分析[J].会计研究,1996(1):14 ~ 17.
[2]吴黎华.时评:提高违法成本 让玩家归位尽责[N].经济参考报,2017-06-26(1).
[3]张杰.预算约束与金融制度选择的新理论:文献述评[ 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11(3):25 ~ 31.
[4]李波.以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为核心推进新一轮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J].新金融评论,2016(1):N/A.
本文原创: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徐玉德(博士生导师) 张 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