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以共生为宗旨实施教育惩戒海德格尔从生存论层面对主体间性进行了阐释,他认为在世界中,“我”与他人之间是共同存在的,我在别人的世界中存在,别人也在我的世界中存在,世界向来总是“我与他人共同分有的世界”。胡塞尔也认为,主体性只有在主体间的共同性之中才能够体现出来。也就是说,共同存在不但是主体存在的形态,共同存在更是主体性存在的基础。教师和学生的关系,正是相互依存的共同存在的关系。没有教师的存在,就没有教学关系,也就没有学生的存在;没有学生的存在,教师同样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和价值。这样的存在关系适用于一般的教育行为,也适用于教育惩戒。再加上教育本身所具有的发展性要求,教师和学生不但是共同存在的主体,更是共同发展的主体。为此,我们用“共生”概念描述教师和学生的主体间性特点。此处“共生”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教师与学生共同存在,二是教师与学生共同成长。教育惩戒作为教育行为,在实施教育惩戒中,应该将共生作为行为宗旨。从共生出发,在实施教育惩戒时,教师应该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和身体情况,学生的发展需求,从保护学生、促进师生关系和谐和师生共同发展的角度出发选择合适的教育惩戒行为。社会上陆续出现学生成年之后报复教师的行为,这些学生之所以报复教师,就是声称自己在学习期间,受到了教师不合理的惩戒,由此造成伤害,妨碍了人生发展。他们说的情况是否属实,现在无从考证,但在我的小学阶段,却经历过惩戒导致心理和身体伤害。由于当时法律还没有对教师惩戒行为进行规范,教师进行惩戒的范围比较广泛,学生违反学校纪律会受到教师惩戒,学习任务没有完成也会受到教师惩戒。惩戒的形式除了劝谏、罚作业、罚站等形式以外,还有谩骂和体罚,更有更可怕的方式——喝污水。校园中有一池塘,树叶和杂物落入其中并腐烂,池水受到污染,呈现明显的黑色,不能饮用,而喝池塘的污水成了惩罚方式。同学们是否因此导致身体上的伤害,不得而知,心灵的恐惧至今还留在我心中。这样的情况可能极端,但绝非独有。教师惩戒行为导致学生伤害的事时有发生。这样的惩戒违背了共生原则,在对学生造成伤害的同时,最终也导致教师自身受到伤害。教育惩戒的共生性已经得到广泛承认。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目的是维护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在教育惩戒行为中,手段“惩”和目的“戒”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惩是为了防止学生不良行为的继续发生,戒的根本出发点是学生发展和进步。教育惩戒不是东风压倒西风的权力斗争,而是促进师生共同存在和共同发展的手段。
三、总结与讨论从本文的分析可以看出,由于在教育实践过程中教师和学生是互动发展的关系,仅仅从教师主体或者学生主体出发认识和实施教育惩戒,不但不利于教育惩戒的实施,达不到惩戒的教育目的,反而会加剧教师和学生之间的割裂与对立,甚至影响良性教育生态的形成。我国教育界一直还没有解决教育惩戒的困局,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此。因此,在实施教育惩戒时,应该摒弃单一主体性思维,采取主体间性的认识视角。具体来说,就是要在教育惩戒实施过程中,从惩戒主体的平等、对话和共生出发,在师生之间形成充分认识和理解的情况下,选择适当的惩戒方式,实现主体间关系互动,共享共赢。
为了促进教育惩戒的有效实施,教师应该不断吸收新的教育观念,提升自身素质,坚持主体间性的思维视角,在遇到学生违纪行为时,与学生积极交流、主动对话,寻求有利于师生共赢的处理。同时教师还要以自己的教学风格和人格魅力影响学生,创建相互尊重的师生关系,以便冲破惩戒导致的尴尬和冲突。同时,学生作为被惩戒的对象,更应该正确理解教育惩戒的价值,积极配合教师的行为,切忌因为惩戒行为对教师进行敌视和报复。而学生由于年龄小,可能会在惩戒上存在认识上的局限,家长则应该积极参与惩戒过程,主动承担起教育职责,促进教育惩戒有效实施。
为了消解社会对教育惩戒的冲突和争议,也需要在主体间性的视角下,构建促进教育惩戒实施的话语体系。话语表面是语言符号系统,反映着一定符号、概念、语法和声调等客观因素,背后却是价值观念系统,反映着特定主体的认知、情感和意志等主观因素。话语体系,是关于思想观念的表达系统,包括概念、范畴、基本原理及相应的表达方式等。话语体系对社会关系的处理具有重要的作用,为了促进教育惩戒的有效实施,应该构建合适的教育惩戒话语体系,营造适宜的外部环境,实现教育惩戒的逻辑合理、行为正义,由于话语体系主要由路径性话语、目标性话语、价值性话语三部分构成,具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