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医学科研机构应当加强对科研论文和成果发表的署名管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无实质性贡献挂名的责任;要建立健全科研活动记录、科研档案保存等各项制度,明晰责任主体,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要妥善管理本机构医学科研相关原始数据、生物信息、图片、记录等,以备核查。
第二十八条医学科研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内医学科研人员发表论文的管理,不允许将论文发表数量、影响因子等与人员奖励奖金、临床工作考核等挂钩,对在学术期刊预警名单内期刊上发表论文的医学科研人员,要及时警示提醒;对学术期刊预警黑名单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各类评审评价中不予认可,不得报销论文发表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医学科研机构应当将科研诚信教育纳入医学科研人员职业培训和教育体系,不断完善教育内容及手段,营造崇尚科研诚信的良好风气与文化。在入学入职、职称晋升、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国家重大项目、人才项目等重要节点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对在科研诚信方面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人员,所在机构应当及时开展科研诚信谈话提醒,加强教育。
第三十条医学科研机构在组织申请科研项目和推荐申报科学技术成果奖励时,应当责成申报人奉守科研诚信,可以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并公示有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医学科研机构对查实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当将处理决定及时报送科研诚信主管部门,并作为其职务晋升、职称评定、成果奖励、评审表彰等方面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二条医学科研机构应当对涉及传染病、生物安全等领域的研究及论文、成果进行审查,评估其对社会及公共卫生安全的潜在影响,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医学科研机构负责人、学术带头人及科研管理人员等应当率先垂范,严格遵守有关科研诚信管理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他人科研成果和谋取不当利益。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1年2月19日
关于《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修订的解读
一、《规范》修订工作的背景
2014年9月,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在提高广大医学科研人员诚信意识,遵守诚信原则,养成良好科研行为习惯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引导作用。《规范》发布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为更好贯彻落实,在医学科研领域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科技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修订了《规范》。
二.《规范》的适用范围
《规范》适用于所有从事医学科研活动的人员和所有开展医学科研工作的机构,不限于医疗卫生机构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直属的医学科研机构及其科研人员。
三.《规范》明确了医学研究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规范
一是明确了医学科研行为涵盖科研项目的申请、预实验研究、实施研究、结果报告、项目检查、执行过程管理、成果总结及发表、评估审议、验收等科研活动全流程。二是强调医学研究要牢固树立生物安全意识,在从事致病病原研究过程做到依法合规。三是确定医学科研活动有关记录和数据由所在单位集中保存的原则。四是明确提出科普宣传中不得向公众传播未经科学验证的现象和观点,在疫情防控期间应当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管理要求等准则。
四.《规范》突出了医学研究机构科研诚信主体责任
一是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系;二是加强内部管理制度;三是加强成果管理,建立科研成果全流程追溯机制;四是淡化论文发表数量、影响因子等与人员奖励奖金、临床医生考核等的关系;五是建立科研人员职业培训和教育体系,加强对医学科研人员诚信教育;六是对特殊领域如传染病、生物安全等的研究成果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