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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论文-促进儿童成长:课后服务多元主体协同育人探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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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赋权与赋能:多元主体共同承担课后服务责任
 

随着教育普及程度的提高,人们对教育的期待期许越来越高,对教育的个性化选择也日趋多元,对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渴望也更加强烈。政府和学术界逐渐意识到仅仅依靠课堂教学,深化学校教育改革已无法解决全部教育问题。应从家庭、学校和社会协同育人的视角制定政策,开展学术研究,将探讨的核心议题聚焦在责任与权力两个关键词上。
 

(一)课后服务活动运行机制的解释框架
 

根据上述分析,现行中小学课后活动的组织和运行显然不是学校自发的行为,在政策宏观调控的影响下,课后服务的运行应该协调好六个主体之间的关系,做到政府推动、学校组织、社会参与、行业自律、家庭支持和学生选择。
 

政府推动课后服务开展,既表现为制定政策,规定课后服务的提供者、活动原则、活动内容和形式,同时也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直接开展活动。政府推动能否成为惠民工程,可能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其中明确自身的职能定位非常重要。“政府应集中精力‘掌好舵(即做好决策工作)而非‘划好浆’(即做好具体的服务工作)”,以便居高临下,用政策吸引竞争者,保持最大的灵活性来应付变化着的环境,出色地扮演好自己的角色。”政府应将工作重心放在整合资源上,吸纳多元主体参与课后服务工作,给儿童提供优质教育服务,并对服务过程和服务质量进行必要的监管。
 

学校是一个专业化的教育机构,组织课后服务应该加强与外聘教师的合作,参与课后服务活动的设计、组织、实施与管理的各个环节。在参与过程中,学校应避免将课后服务课堂化,同时也不能将课后服务用于辅导学生功课。北京市教委之所以委托校外教育机构组织实施课后服务,其主要的顾虑就在于此。
 

社会参与课后服务有多种形式:一是校外教育机构参与,二是家长以自愿服务方式介入,三是社区以学校的合作资源单位身份参与。政府应该授权,将社会参与课后服务的组织协调工作交由学校统一安排,并对参与单位工作业绩进行评估和鼓励。
 

企业采取市场运作,通过政府和家庭购买活动的方式进入课后服务。为了保证服务质量,必须建立行业标准,督促行业自律,具体表现为健全和完善准入资格、过程监管和结果评估三个标准,并建立年检制度保证行业自律。
 

家长支持学校开展课后服务有三个方面的体现:一是理解课后活动对于儿童成长的意义,并尽可能利用自身的专业和资源优势参与学校的课后服务工作;二是不挤占课后服务的时间,尽量不将孩子送到校外培训机构参加补习,增加孩子的学习负担;三是给孩子参与课后活动提供合理的建议和指导。
 

应尊重儿童对课后活动选择的权利。一方面,从“儿童优先”和“儿童参与”的视角,鼓励儿童自主选择;另一方面,教师和家长也要对儿童参与课后活动的需要进行判断和指导,发现和尊重儿童的学习兴趣,引导孩子作出选择;与此同时,还要帮助儿童补短板强优势,克服个体成长过程中的一些困扰和局限,寻找更多的锻炼机会,要注重课内外学习的结合,让儿童的个体经验能够参与促进自身发展的课内外学习之中,做到激发潜能、促进成长。
 

(二)学校承担课后服务主体责任的讨论

儿童生活在家庭、学校和社会三重空间,分别接受养育、教育和教化的影响。学校作为正规教育机构,自然不能承担起儿童发展的全部责任,来自学校和课堂教学之外的教育影响不可能完美地与学校教育衔接和融合在一起。为了保证学校以外的教育影响能够和学校教育、课堂教学相得益彰,在相互补充、求同存异中给儿童成长提供更多的支持,需要三方共同的努力,学校承担课后教育的主体责任就是一种探索和努力。
 

第一,直接提供课后服务。学校作为专业化的教育机构,应该基于教育生态环境建设的视角,建构整体性教育观,克服课堂教学和班级授课制的局限,学校教师可自行设计课后服务课程。课后服务的设计要与儿童的生活相融合,体现出整合性、融合性,注重儿童参与的特点。服务内容可包括文化、科技、艺术、健康和劳动类活动;服务形式可以通过兴趣小组、社团活动、艺术展演来体现;活动成果可以通过学分银行的形式纳入学校的课程评价。
 

第二,与校外教育机构联合开展课后服务。北京经验提供了诸多启示,校内外联合开展课后服务,既有政府推动的模式,也有双方自愿合作等多种模式;既可以在校内进行,也可以在校外开展。例如,与博物馆联合开发以“文物和文化中国”教育为主题的系列体验活动,与高校重点实验室合作开展的科学俱乐部活动等。这些活动主题明确、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可以在多方面弥补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缺失与不足。
 

第三,以保障儿童受教育权利为出发点,引导家长选择有利于儿童成长的课后服务活动。受教育权是儿童的一项基本人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有学者研究表明,义务教育阶段儿童的受教育权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受教育的自由权利,侧重于权利的“自由”“选择”的属性;二是受教育的要求权,侧重于权利的“主张”“权能”的属性;三是受教育的福利权,侧重于儿童受教育权利作为“权利与义务符合的宪法规范”中的权利相对方的“义务”属性。儿童的受教育自由权规定了儿童接受什么样教育的自由权,即选择学校的自由权。我国儿童受教育权常由父母或者监护人代为行使,儿童的受教育要求权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要求相同的就学机会、教育条件,得到相同的教育效果,消除个体间差异的权利;二是要求受到不同的教育,即受到适合其发展的教育权利。儿童的教育要求权分别指向国家、家庭、学校和社会。对家庭的要求权主要在父母或者监护人要为儿童学习提供物质条件;要求父母或者监护人配合学校完成对其教育的权利。儿童受教育的福利权侧重于从相对方所履行的‘义务’中接受协助与服务的权利,是指儿童有从国家、家庭、学校、社会组织和个人那里接受法律规定的,包含自身所要求的诸项‘帮助’的权利。”儿童受教育权利的三项规定对家庭提出了要求,对父母的职责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保证父母亲和监护人承担儿童受教育的法律责任,不仅需要政府监督,更需要学校和社会的支持、引导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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