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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与教育融合创新的政策障碍及其消解逻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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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策内容障碍

教育政策内容分析在本质上体现了教育政策的目的性追求和“实质理性”,主要回答“政策是干什么的”这一问题,这种回答不是形式化的,而是必须回答“政策通过什么实现什么”这些实质性内容,以保证政策内容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而教育政策内容中存在的不明确和不完善将会对教育政策效能的发挥产生直接的障碍。
 

一个完整的教育政策规范包括目标、对象和措施三个要素:教育政策目标就是教育政策要达到的目的;教育政策对象是指教育政策问题所涉及的主体,即解决谁的问题和由谁解决问题,包括哪些人和组织;教育政策措施是指要采取什么样的政策规范来解决教育政策问题、实现教育政策目标。信息技术与教育融合创新政策的内容障碍主要体现在政策目标缺乏明确性,政策对象缺乏详尽性。
 

首先,政策目标缺乏明确性。教育政策目标与教育政策的成败直接相关,而缺乏明确性、针对性、科学性和完整性的教育政策目标会对教育政策的实施产生一定的障碍。资金投入作为信息技术与教育融合创新的基础前提和重要保障,是政策目标中最关键的一个。当前,我国的信息技术与教育融合的资金投入政策目标多是定性的描述,缺少具体、明确的数量化指标。例如,《教育信息化“十三五”规划》中提出:“要明确教育信息化经费在当地生均公用经费、教育附加费中的支出比例。”《中小学数字校园建设规范(试行)》中提出:“硬件、软件(含资源)和运维(含培训)的经费投入要比例合理,不能只关注硬件投入,要加大应用和培训方面的经费投入。”
 

在《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2011—2020 年)》的征求意见稿中曾提出“各级政府在教育经费中按不低于8%的比例列支教育信息化经费,保障教育信息化拥有持续、稳定的政府财政投入”的要求,但在正式颁布时却去掉了该数字目标。相对于描述性资金投入目标,明确具体的数量化指标更能够增强政策执行的有效性。虽然我国的教育信息化发展还存在着地区发展不均衡的现象,但在相关的政策制定中,可以通过设定最低基准的方式,进一步明确教育信息化经费在教育经费中所占的具体比例。同时,还要明确规定教育信息化经费在基础环境建设、资源购买服务和运维经费的所占具体比例,从而提高信息技术与教育融合政策的执行效果。
 

其次,政策对象缺乏详尽性。信息技术与教育融合创新的政策对象中,“解决谁的问题”重点指向学生和教师,即要全面提升教师和学生的信息素养,实现教学方式和学习方式的变革和创新。但是,当前信息技术与教育融合创新的政策内容中对于教师和学生的信息素养还未形成完备的评估指标体系和模型。
 

《中小学数字校园建设规范(试行)》指出:“学生信息素养的发展重点是全面提升信息化学习能力,从学习态度与思想意识、学习方式与技能两个方面对学生的基本信息素养进行规定;教师信息素养的发展重点是全面提升信息化教学能力,从工作态度与信息素养、教学方法与技能两个方面对教师的基本信息素养进行规定。”基本信息素养作为教师和学生信息技术常态化应用的基础,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要想实现教学方式和学习方式的全方位创新,还需要教师和学生具有更高水平的信息素养,形成信息化思维,将信息技术从浅层的技术操作层面“内渗”于课堂教育教学活动之中,在实现教育教学场域各要素的信息化表征的基础上完成二者的深度融合。而当前相关政策内容中的教师和学生基本信息素养无法满足融合创新的需求,因此亟须制定关于教师和学生高水平信息素养的相关政策。
 

教育资源作为教师和学生变革教学方式的重要支撑,是信息技术与教育融合创新的基础平台。教师和学生作为教育资源的使用者,其需求是教育资源建设的起点和目标。《中小学数字校园建设规范(试行)》中提出“鼓励师生、技术人员共建个性、特色化的校本资源库”,《网络学习空间建设与应用指南》中指出“支持个性化资源推送,实现精准服务,创新资源供给模式”。但是由于缺乏相关的配套鼓励政策,还未形成数字教育资源版权的保护政策,无法充分调动教师和学生参与教育资源建设的积极性。
 

(三)政策过程障碍
 

教育政策的过程分析主要回答“为了实现一定的政策目标,教育政策是怎样形成的以及如何执行的”这一问题,涉及教育政策从确立政策问题到政策评价的所有形式化阶段。在教育政策中存在的诸多不利影响因素,会导致执行过程与政策目标的偏离。教育政策过程分析主要包括政策形成、政策执行和政策评价。当前,信息技术与教育融合创新的政策过程障碍主要体现为政策执行主体责权不太明晰,政策评估监督的效力不强。
 

首先,政策执行的主体责权不太明晰。政策执行是运用政策解决教育现实问题的直接环节和枢纽。政策执行主体则是落实教育政策目标的主要行为主体,发挥着主导作用。在我国,依附于现行的行政体系,形成了自上而下的教育政策执行委托代理链。各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成为教育政策的主要执行者。《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2011—2020年)》提出:“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规划、部署、指导全国教育信息化工作,各有关部门积极支持,密切协作,共同推动。”教育部在2016年成立了教育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明确了办公厅、政法司、规划司和人事司等十五个司局以及电教馆和信息中心的职责分工。对于参与教育政策执行的不同主体而言,如何克服各自的身份局限,保证教育政策执行的顺利进行,需要在相关政策中对其责、权、利进行明确的规定,实现三者的有效统一。
 

其次,政策评估监督的效力不强。教育政策评估监督是在对教育政策自身的质量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和估量的基础上形成价值判断,从而提高教育政策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自2014年起,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国家督学、教育部和相关专家,开始了我国教育信息化工作的专项督导检查。教育部作为信息技术与教育融合创新的政策制定机关和执行机关,也是实施评估监督的重要主体。与此同时,教育部和其他监督部门之间还存在着利益相关性。这种“从教育评教育”的内部评估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政策评估监督的效力。《教育信息化2.0行动计划》提出:“全面开展面向区域教育信息化的督导评估和第三方评估,提升各地区和各级各类学校发展教育信息化的效率、效果和效益。”但就目前而言,我国尚未建立完备的信息技术与教育融合创新政策第三方评估监督的方案与机制,未能实现外部评估监督与内部评估监督的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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