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互联网金融论文旨在结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背景及趋势展开研究,通过分析金融生态体系“新生态”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策略和建议,本篇:鲶鱼or鲸鱼:基于金融生态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研究,以供广大研究人士参考借鉴。
鲶鱼or鲸鱼:基于金融生态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研究
摘要:本质上说,“金融生态”是对金融产业所具备的“生态特征”进行的进一步抽象、浓缩,其主要应用目的是反映出金融组织、个体之间的相互联系,因此从不同的角度理解也会产生不同的定义。本文中笔者结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背景及趋势展开研究,通过分析金融生态体系“新生态”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策略和建议,以供广大研究人士参考借鉴。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生态,金融监管,新常态
前言
从学术角度上分析,“金融生态”与“生态经济学”之间有一定内在联系,两者都将研究重点集中在金融危机规避和金融风险防范层面上。相应地,“金融生态”的提法更具有中国特色,它对21世纪中国金融产业发展做出了系统性总结,从银行、证券、保险三大金融服务机构业务融合开始,到目前广泛、深入开展的互联网金融服务体系构建,金融产业“一体化”发展趋势越来越明显,换而言之,在统一外部环境、基础条件和体制要素影响下,金融产业的买方市场逐渐打开,市场竞争和生存压力越来越严峻。
在金融领域引入“生态系统”内涵,从侧面凸显出该产业的“丛林法则”日益完善,各类金融机构作为“金融生态”体系中的“物种”,遵循“优胜劣汰”的基本规律,由此可以判断我国金融领域所呈现的基本状态,新的“物种”不断涌现,旧的“物种”不断抗争——互联网金融整体上可视为一个“新物种”,也是最具有竞争力和“侵略性”的金融形态,它在提高金融运行效率、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促进金融体制改革和降低金融产业风险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一、互联网金融的金融生态博弈之辩
互联网金融所具备的“鲶鱼效应”十分明显,包括P2P网贷、第三方支付、网络众筹等在内的多种互联网金融模式,不仅实现了我国金融市场的主体多样性,同时规避了传统金融服务机构的众多弊端,提高了金融普惠程度,降低了金融行业门槛,打破了传统金融产业的垄断壁垒。相应地,互联网金融强势注入我国金融领域,必然对传统金融服务机构产生冲击,在“鲶鱼效应”的带动下,传统金融机构不得不做出改变,以应对新的市场变化和维护自身利益。
互联网金融的“鲶鱼效应”是通过自身优势传达出来的,从这个角度说,它对于传统金融并没有致命威胁。结合互联网金融早期发展模式可以看出,它主要寻求传统金融市场不涉及或不重视的领域,借助自身的成本优势、技术优势、渠道优势等,抢占金融服务领域大量“非主流”客户资源——任何一个有经济能力的个体和组织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金融交易,将金融产业从“精英模式”转化为“大众模式”,即实现了市场参与者的“大众化”。相应地,互联网金融通过“剑走偏锋”的方式积累大量客户资源之后,“鲶鱼效应”就逐渐向“鲸鱼效应”转变。
“鲸鱼效应”是笔者借鉴“鲶鱼效应”创造的一种描述方式,简单地,如果将互联网金融“鲶鱼效应”定义为“竞争性”的话,那么互联网金融“鲸鱼效应”则应该定义为“颠覆性”——以“鲸吞”之势迅速席卷整个金融生态体系,在“互联网+金融”理念下将互联网金融演变为一种常态。“鲸鱼效应”也同样明显,这从传统金融服务机构的“互联网化”就可见一斑,借助自身庞大的资本优势,引进互联网金融的技术优势,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互联网平台越发完善。
由此判断,互联网金融的“竞争性”和“颠覆性”呈现出一种胶着状态,目前来看,并没有一种决定性力量使两者产生清晰的界限。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竞争性”主要针对传统金融发挥作用,而对宏观经济层面的影响不大,换而言之,互联网金融对社会经济改革具有强大的促进作用,但它并没有脱离金融功能本质。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在金融生态中的博弈对象并非只有传统金融服务机构,还包括金融监管部门、金融市场、客户等,只有将全部涉及要素包括在内才称得上“颠覆”。
从我国金融产业发展现状判断,笔者认为“整体颠覆、局部竞争”将成为金融生态未来构建的基调,互联网金融和互联网技术的“共生性”使其具备持续创新的特点,它将不断地挖掘、细分传统金融领域所忽略的部分,形成新的市场格局;传统金融也会通过“修补漏洞”的方式,继续维持自身在市场的份额,并不断借鉴互联网金融优势。
二、鲶鱼效应:互联网金融对金融生态主体的影响机制
“鲶鱼效应”本质上是一种负激励,传统市场主体在感受到生存威胁之后才会做出改变,结合我国金融产业分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长期以来,我国金融产业都存在严重的垄断性特点,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行业几乎垄断了所有金融业务,客观上造成市场理财渠道狭隘、金融资源配置不合理、融资门槛高等弊端;相应地,互联网金融“鲶鱼效应”对金融生态主体的影响机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层面。
(一)促进金融生态主体多元发展
传统金融生态体系中可提供的金融主体很少,主要有银行、证券和保险三种类型,在没有进行金融业务交叉之前,能够提供的金融服务内容也很单一。根据我国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金融市场供给侧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并通过审批,才能够开展“相应”金融业务——这意味着,传统金融生态主体从准入机制开始,就已经形成了行业壁垒。当然,对于传统金融机构而言,严苛的准入条件也意味着垄断优势,为卖方市场奠定了基础。
互联网金融对金融生态的影响来源于供给侧,它借助互联网特有的方式打破了金融机构准入门槛的限制。其一是“电商金融”,即围绕着电子商务形成的金融业务途径,以第三方支付为代表涉及企业小额信贷、个人理财产品等,这一方面较为典型的产品如支付宝、余额宝、财付通等。其二为“网络融资”,包括众筹、P2P网贷等,金融服务对象以小额资金需求者为主。金融服务主体的多元化有效解决了传统金融服务机构无法覆盖的市场盲点,互联网金融通过互联网技术的优势,实现了“金融散户”资源的有效整合,通过构建低成本、多渠道、便捷性的互联网金融渠道,逐渐成长为金融生态体系中不可忽视的力量。
(二)提升金融生态主体服务质量
对比分析可知,传统金融主体和互联网金融主体在经营理念上存在本质区别,基于同样的利润目标前提下,传统金融将工作重心放在金融产品开发和推广方面,通常会结合自身优势资源设计产品,再通过市场运作方式广泛寻求客户,客观上导致金融服务周期长、客户资源少、产品适应性差等弊端。而互联网金融的工作重点是客户挖掘和细分,借助互联网技术的优势,为客户提供针对性的金融服务——客户资源多寡对于互联网金融业务开展没有本质影响,在资金池相对稳定的情况下,互联网技术极大地节约了人工管理成本,以释放更多资源来开新产品、新服务。
显而易见的是,互联网金融以客户为中心的发展思路是传统金融以产品为中心的经营模式无法媲美的,前者直接作用到金融服务的根源层次。通过对互联网金融服务理念的借鉴,传统金融服务机构也逐渐转变自身发展战略,其中最明显地就是改善融资业务。目前,我国中小规模商业银行中广泛提供为客户量身定制的金融产品,实现以产品为中心向以客户为中心的转化。
(三)增强金融生态主体创新能力
前文中笔者已经表明,互联网金融并没有脱离金融服务(或称“金融工具”)的本质,它所提供的支付、结算、汇款、融资、理财等服务,本质上与传统金融是保持一致的,最大的差异体现在业务开展平台所依赖的构建资源方面;例如,传统金融依赖市场网点,而互联网金融依赖网络平台。从客户角度分析,传统金融业务完全可以通过互联网金融服务代替,加上互联网金融所具备的便捷、高效、低成本等优势,原本由传统金融服务机构承担的业务越来越多地向互联网金融分流——同时,被分流的还有经营利润和客户资源,这对于传统金融机构的生存而言是致命的,如果持续得不到业务层面的创新,最终会完全失去市场;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业务的蚕食不仅加剧了两者之间的竞争,同时也倒逼传统金融主体展开创新,以挽回颓势、保存客户。例如,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银行领域突出了智能APP,施行结算类业务手续费减免政策,同时借助自身金融机构资质优势提供大额资金服务。
三、鲸鱼效应:互联网金融对金融生态环境的影响机制
锦锐论文网-专业经济论文网指出:
“鲸鱼效应”侧重于宏观层面的经济因素干预,从金融生态环境角度出发,主要包括宏观经济环境、法律制度环境和金融信用环境三个方面。
第一,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从“互联网+金融”的角度出发,互联网金融在宏观经济环境层面主要表现出正向驱动力。通过互联网技术优势促进金融产业服务模式的全新构建,从而实现盈利方式创新、金融营销渠道拓宽和金融信息整合,在不断修复原有金融生态系统漏洞的同时,促进传统金融机构转型升级,真正实现金融资源的普惠性——将金融资源配置从银行导向转为市场导向,降低金融产业参与门槛,激活市场资金流通,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
第二,法律制度环境的影响。客观上说,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增加了金融监管难度。由于它对互联网技术的高度依赖,且在资金业务管理范畴中所表现出的“虚拟性”,容易导致互联网恶意侵害事件出现。例如,网络诈骗、电信诈骗、非法集资等;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它所表现出来的金融工具“独立性”尚不全面,缺乏必要的法律制度环境给予保护,这也给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带来了困难。同时,互联网金融本质上是“互联网+金融”的综合模式,它或多或少与其他产业产生关联,这导致金融制度制定上存在一定的障碍,如“余额宝”本身已经具备了银行储蓄的性质,但它的定位缺失一款网络理财产品,由于公众对互联网金融缺乏深入研究和全面了解,一旦出现法律纠纷很难确定责任划分。此外,在发展趋势、管理模式、市场定位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的实践。
第三,金融信用环境的影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利于金融生态环境信用机制的完善,传统金融机构的信用评级主要针对政府、企业以及其他法人对象,基于成本考虑,对小微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的信用管理相对滞后。通过互联网技术的引入,可以建立开放、高效和低成本的信息数据平台,利用大数据、云技术作为支撑,结合消费、融资、交易等渠道沉淀用户真实信息,可以促进全民化金融信用环境建设。
四、互联网金融生态体系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
(一)互联网金融生态体系存在的问题
鉴于“鲸鱼效应”的颠覆性和“鲶鱼效应”的竞争性,互联网金融生态体系建立是不可逆转的趋势,但整个过程是曲折复杂、不能一蹴而就的,从互联网金融主体表现形式上说可划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传统金融服务的互联网化阶段、金融的互联网居间服务阶段、互联网金融独立运营阶段。很显然,结合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第三方支付、网络众筹等众多市场金融服务类型可知,我国互联网金融还处于“发育阶段”,即第一、二阶段的过渡期,距离成为市场独立运营主体仍有一定差距。
结合现状分析,互联网金融生态体系构建很大程度上依赖传统金融领域的模式,无法真正地“以人为本”进行市场开拓,客观上造成互联网金融产品同质化严重;最明显地一个例证是各种“宝”的功能高度集中,尽管搭载平台和运行主体不同,但均以第三方理财公司推出的产品作为赢利点,操作模式、客户开发、业务管理等几乎一样,在金融生态体系的“物种”多样性发展方面已经开始走下坡路。
结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生态体系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金融生态环境不稳定
第一,政策环境。为了促进我国金融产业转型升级、金融资源优化配置、引进创新驱动力,对于互联网金融发展持续提供优惠政策扶持,以推动金融领域有效改革。但相对应,这种政策环境并没有实现全面覆盖,在某些领域为了保护传统金融机构利益,依然存在严苛的金融抑制内容。
第二,法律环境。互联网金融是一种“跨界融合”,在“互联网+”理念的指导下将互联网技术引入传统金融领域,具有传统金融风险和互联网技术风险的“双重性”,与相对成熟的传统金融机构相比,无法从法律层面给予准确的定位,自然也无法对其进行有效地约束和保护。
第三,信用环境。“十三五”期间我国经济新常态特征凸显,经济体制变动剧烈,这给金融领域带来很大的信用风险。特别是互联网金融在信用机制建设方面也没有完善的模式,尤其在审核、监督、跟踪等领域严重滞后,类似网络融资失信、失联、失踪等问题较为普遍。同时,一旦出现信用危机,互联网金融也缺乏有效地惩处和预防机制。
第四,市场环境。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市场“新物种”,它所具备的“鲸鱼效应”广泛渗透到金融生态体系各个层面,但积极性仅体现在模式创新层面,在金融红利供给上还远不及传统金融,如果市场环境发生剧烈变化,就会破坏整个金融生态体系的稳定。
2、监管协调机制不完善
将“金融生态”作为一个整体概念研究,传统金融生态体系更成熟、更稳定、更安全,它是经过长期市场经济体制验证、改良的结果。而互联网金融生态则表现出复杂态势,一方面,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部门,亦没有形成完善、有效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生态体系涉及的内容较多,主体很难区分,在协调过程中阻力较大,容易出现权责不清、相互推诿等问题;如果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设立一套监管协调机制,将来势必会出现功能交叉、重复问题。
3、金融安全问题较突出
鉴于互联网金融的核心依然是“金融”,因此它除了要应对来自金融领域的风险之外,还要解决互联网层面的金融安全问题。互联网金融在发挥互联网技术的各项优势同时,也承担着传统金融业务不涉及的风险,如交易安全、数据安全、网站安全等,毫不夸张地说,未来影响我国互联网金融生态体系稳定的主要因素就是技术安全隐患,例如,2015年“网贷之家”因黑客攻击导致用户信息泄露事件。
(二)互联网金融生态体系的构建策略
笔者认为,对待互联网金融生态体系的构建应该走出一个误区,即认为互联网金融是通过互联网技术对传统金融体制的改良活动——互联网金融生态体系是独立的、完整的、系统的,它的“生态性”表明该体系下各种要素即存在竞争、也存在促进,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能够实现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闭环”效应。
笔者认为,对待互联网金融生态体系的构建应该走出一个误区,即认为互联网金融是通过互联网技术对传统金融体制的改良活动——互联网金融生态体系是独立的、完整的、系统的,它的“生态性”表明该体系下各种要素即存在竞争、也存在促进,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能够实现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闭环”效应。
1、基于互联网信用数据构建社会信用体系
结合现状来说,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明显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速度,这为互联网金融生态体系安全带来了潜在隐患。很大程度上,互联网金融发展依赖互联网技术安全性,但没有任何一种力量或机制能够保障互联网技术的“绝对安全”,相应地,社会信用体系不仅是互联网金融在技术安全崩溃后的保障机制,同时也是检验互联网金融服务对象的重要手段。
互联网信用数据可以从电子商务、网络借贷、产品消费等渠道获得,基于大数据技术、云技术进行筛选和沉淀,进而构建一个适用于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的“数据库”。同时,还应该建立配套的用户信息安全机制,充分保障隐私安全,并由此形成一个社会性普遍适用的征信系统,扩大信用数据来源,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完善。
2、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保障体系
法律法规是金融安全的最后一道屏障,无论传统金融还是互联网金融,都应该将其纳入生态系统构建之中形成有机组成部分。一个良好运转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保障体系应该具备准入条件、运行监控、风险防控、风险处理和退出机制,并在互联网金融生态体系内部进行不同领域的细分,如保险、证券、外汇、黄金等业务,避免在市场运作过程中陷入“灰色地带”;如一些热衷于法律擦边球的行为,往往会引发非法集资、洗钱、金融诈骗等违法问题。
3、构建柔性互联网金融生态安全保障机制
在进行互联网金融生态体系监管过程中要充分了解它具备的“双重性”风险,其功能是通过互联网信息系统和传统金融机构模式“叠加”实现的,但从“生态性”方面判断,双方要素都进行了深度渗透,监管行为要体现出“统一性”,因此构建柔性化互联网金融生态安全保障机制更为有效。
金融监管是应对金融风险的基本途径,同时也是构建责任追究制度的依据,柔性化的安全保障机制可以提升金融生态主体的自我调节功能,满足金融监管原则与创新的统一。对比而言,互联网金融生态体系中“创新”的地位要高于“原则”,而在“创新”能力相对不足的情况下,“原则”是维护互联网金融生态主体的核心,帮助互联网金融生态体系实现分工明确、协作有序,减少互联网金融监管层面的盲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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