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让我们观察更为著名的东吴法学院的情况。比较法教学一直是东吴大学法学院贯穿始终的教育追求。在法学院最初的若干年,东吴讲授的中国法极为有限,在1923-1924年间,列入课程体系的只有一般性的中国法课目。[5]P257但到20年代后期,由于国民政府统一后加速的民族化过程以及六法体系的初步建立,其课程有了很大的转变。这种转变最主要的表现就是中国法的课程大大增加,到了30年代,表现已经非常明显。根据1933-1934年法学院的课程表来看,大学二年级开设的必修课主科学程共14门,学习的中国法内容就有7门,包括中国宪法、中国法院组织法、中国刑法总则、中国民法总则、中国刑事诉讼法、中国刑法分则和监狱学。大学三年级的必修课主科学程才7门,但中国法内容却有5门之多。到四年级,共15门主科学程,中国法课程达到了10门,占2/3之多。[10]P128-132尽管如此,法学院仍以比较法教学为其特色,与同时代其他也讲授某些比较法课程的学校相比,东吴法学院讲授比较法的广度和深度是其他任何学校都比拟不了的。仍然以1933-1934年的课程为例,其广度涵盖了议会法、罗马法、法律拉丁文、比较宪法、英美刑法、英美契约法、英美民法选课、英美侵权行为、大陆民法等必修科目以及英美买卖法、英美代理人法、各国法制史、各国诉讼法比较、各国刑法比较、法律与宗教之研究等选修科目,[10]P128-132其比较法科目一直占课程体系的1/3左右。就其深度来说,这些科目遍涉古今法律,一位30年代的毕业生把法学院的这种比较方法描绘成“纵横兼有”的方法。[5]P259这种重视比较法的教学特色一直保持到了东吴法学院在大陆的关闭。直到1949年,“法学院仍然赋予侵权行为和契约法等必修课以极大的必要性,同时,每年还开设各种广泛的英美法选修课,如代理、公司法、信托、合伙、法律救济与衡平等。 [5]
值得注意的是,教会大学的法科学生并不是仅仅被动地学习这若干门课程,他们还有更丰富的学术活动。如东吴法学院学生自己担任编辑,创办的法律期刊包括英文版的《中华法学杂志》(The China Law Review)和中文版的《法学杂志》。这些杂志不仅在民国时期享有盛名,更为重要的是他们形成了教与学的互动。除了课程外,学生通过自己的思考反馈了自己的所学。此外,这些杂志还刊载法学名家的大作,在很大程度上扩展了学生的视野,有助于学生了解学术的最前沿。
5.就业情况。民国时期有朝阳出法官,东吴出律师的说法。东吴与朝阳不同;虽然东吴法学院的毕业生从事着政府机关、商业、教育、司法、甚至教会工作、新闻报道和翻译等各种广泛的职业”,但其“绝大部分毕业生做了律师”。“依据对1936年同学录中有关法学院最早的18届毕业生(1918-1935)的统计,有41%的毕业生专职从事律师业,另外有8%兼职行业,东吴毕业生在1936年;上海律师公会会员中所占比例达18%以上。
东吴与朝阳毕业生的选择之所以有如此大的差别,与其教学模式有关,也与北京、上海两个城市的环境有关连。北京一直有着浓厚的政治气息,公务员和司法官无疑是毕业生的首选之路。而上海由于商业的繁荣以及与国外交流的频繁,律师行业有很大的市场。如“东吴的执业律师在大约18个城市从事法律业务,但是他们大部分都仍留在了上海,在1936年时有总数的84%; 从事律师行业也就成为东吴毕业生的首选。
6.存在问题。首要问题在于图书资料的匮乏,难以为学生的学术提供便利。到1935年末,东吴法学院图书馆仅拥有20000多册法律类图书。[5]P253而同时期的公立大学如1931年国立北京大学的图书有227879册,国立中山大学有243800册。[9]P34-35此外,教会大学的师资多为兼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教学的质量。毫无疑问,兼职教师可以提升学校的师资水平,但这要建立在学校本身具备稳固的师资基础之上。否则,兼职教师成为主流,即会影响教学的质量。东吴法学院就存在这样的问题,“聘任一个优秀的专职教授组成的教师群体对于东吴法学院来说总是一个难于实现的目标”,“大部分教师继续在作律师或法官,而且有些教师每年在若干个学校讲课,这产生了明显的缺陷,P274备课时间、教学时间都难以保证,其教学质量也就难以保证,教学内容难以有实质的提高。
三、结语
民国时期教会大学开设的法律教育为当时提供了优质法律人才,其主要原因在于国际化的运行方式,不论其师资力量,还是其课程设置,尤其是大量比较法课程的开设,都让中国学生具备了国际化的视野。比较法的主要价值在于“能够使法科学生摆脱仅仅局限于对国内法律条文的解释和争论,跳出对国内法条文的语义和逻辑争议,而看到法律制度和技术背后多种可能的社会和人生。”[11]当前我们本科法律教育还少有开设比较法总论、比较法分论、英美法、德国法、日本法等课程的高校,专门开设比较法专业的法学院更是寥寥无几,这让我们的法科生缺乏宽广的视野,也让中国在国际法学界和国际法律实务中缺乏与国力相匹配的影响力,对于国家的法治建设而言,无疑是一大缺憾,但也是未来可以拓展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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