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论
近年来,台湾地区居民的捐款动向大多属于认同组织及信仰的宗教团体,一部分原因即是减少被骗的机会;然而,台湾地区至今无宗教劝募行为管理的相关法令,而公益劝募条例也直接明定宗教劝募活动不在法令范围之内,所以,许多年来,人因信仰而以捐款方式表达支持,却也因此落入某些宗教诈欺的陷阱中,这时不仅失财,对于深信的依靠也会瞬间瓦解。而台湾地区捐款者的捐款单位考虑大都来自媒体与亲友介绍,同样的,在生活中也发觉越来越多需要协助的家庭都通过电视、互联网等管道来唤醒社会大众的关注,这个管道的确是让一般社会大众直接且容易吸收的管道,经由电视不断报导,捐款不断涌入,其社会资源瞬间可以协助需帮助的家庭;但是,需要被协助的家庭到底需要多少的帮助?社会资源是否也因此有分配不均的情况,此部分也需要更努力的关注。而《条例》的公布施行,就是政府以管理非营利组织的劝募行为,来确保捐款人的权益及社会分配的可能性;不过,《条例》有些部分需要再次明确定义,以促使《条例》更有其实际效用。在促进社会公益的年代,仍就期待此条例能减少不合理的劝募行为,并且增加捐款人的信心。
以这几年台湾地区地区发生的案例而言,政府纵未主动向外界募款,但民众大批捐款、物资仍纷纷涌向政府机关,使得其所获赠的金额或物资相当庞大,且或远远超过民间团体所获赠者。近年来所接获民众捐款众多,虽然以间接成立各类基金会统筹运用及继续执行捐款,如九二一大地震,其中136亿余元交由 “财团法人921震灾重建基金会”,2011年间发生的桃芝和纳莉风灾捐款交由“财团法人天然灾害赈灾基金会”、2003年SARS期间的捐款,交由“财团法人欧巴尼纪念基金会”。不过,政府究竟应该如何建立捐款使用制度、本身执行计划、内部或外部监督系统、如何让捐款能与公务预算清楚划分等议题,在《条例》中并未获得法制性的解决。
因为募款行为在台湾地区来说已经成为一种常态,各式各样的募款活动,不管是慈善的、宗教的、乃至于政治性的募款活动,充斥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周遭,所以一般民众早已习惯了各式各样的募款行为及其形式。因此,当新的公益劝募条例公布施行时,确实对于现存的许多募款行为及型态造成某些冲击。而这些冲击有好有坏,应该在这个时候针对这项法律予以适度的检视,以作为下一阶段修法的参考。
《条例》在许多规定上呈现防弊重于兴利的心态,无形中不仅增加了相当多的行政成本,甚至也扼杀了许多善心人士的热情,不禁要问,这样的规定是否过苛了?此外,由于募款规定较之前的办法严谨且严格,这将导致于一些小型的组织或机构因为自己无力撰写募款计划书或者是无力应付庞大的人力支出,而将整个募款方案委托专业的公关公司处理,进而产生“募款掮客”的现象出来。事实上民间已经出现这样的代办服务,只是尚未浮出台面而已。如果有一天真正的发生这种情形,也是《条例》该修正的时候了。
最后,本篇法学专业论文认为:在目前的网络与数码时代,有许多的行为已经改变在网络上进行了,这也包括募款行为在内。在网络上早就有刷卡捐款的方案在进行,但是类似这样的网络募款行为在本条例中却未见规范,这在将来恐怕成为劝募行为在管理上的漏洞之一,主事者应积极寻求补救之道。